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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7-02-24 15:43:52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链接】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链接】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经典例题】

【例题1·单选题】(2009年·新)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以选项D错误。(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丙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不具有撤销权。所以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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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兜兜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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