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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订立程序——承诺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7-01-16 11:40:00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合同订立程序——承诺,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合同订立程序——承诺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②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类别 一般 例外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3)承诺内容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经典例题】

【例题1·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与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解析: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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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兜兜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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