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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之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1-15 16:59:54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圆满结束,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及备考方法指导,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考点之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难度:C(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低,掌握基本知识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三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3)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

【例题•多选题】

下列关于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规定,正确的有( )。

A.由省级立法机关行使

B.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同级政府行使

C.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下级政府行使

D.可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县级立法机关行使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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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兜兜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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