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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信用卡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5 16:04:20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已经步入了九月份,眼看离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越来越近了。相信打算报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已经开始复习了。初级会计报名人数逐渐增多,考试竞争压力加大,所以提早复习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信用卡

1. 信用卡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①现金提取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相关链接】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②现金转账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③现金充值

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提示】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3)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贷记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2.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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