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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强化练习题(1)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2 10:59:3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做练习题是必不可少的,在做题过程中大家要注意归纳总结常考点,然后针对考点加强练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强化练习题,希望帮助大家突破难点,战胜考试。

总论

对本章考点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考生适当关注“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涉及不定项考题。

考点提示

【仲裁制度】

初级会计考试

【民事诉讼】

初级职称考试

经典例题

【资料1】

【考点】仲裁协议+仲裁裁决

2016年6月1日,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就设备租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就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1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租赁租金发生纠纷,11月22日,乙公司就该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依法对该纠纷作出裁决,乙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也不予履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效,则仲裁协议(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如果甲公司隐瞒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B.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C.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D.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答案】AC

【解析】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同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乙公司就该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某仲裁员是甲公司诉讼代理律师的近亲属,应当回避

C.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D.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答案】BCD

【解析】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4.仲裁庭依法对该纠纷作出裁决,乙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也不予履行。根据仲裁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仲裁裁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仲裁庭形成3种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B.裁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C.乙公司对裁决不服的,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D.甲公司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答案】AD

【解析】(1)选项B: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选项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选项D: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资料2】

【考点】诉讼时效期限+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

马超与房东刘备商议租其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区的120平米房屋一套,租期1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2015年7月1日,即半年后再支付剩余租金。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后,马超搬入该房。2015年12月31日,马超在未支付刘备其余租金的情况下搬出该房,不知去向。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假设刘备从未向马超追要过其余租金,刘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当最迟在(  )前提起诉讼。

A.2016年7月1日

B.2016年12月31日

C.2017年1月1日

D.2017年12月31日

【答案】A

【解析】因当事人双方约定2015年7月1日支付剩余租金,所以房东刘备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为2015年7月1日。本题考查的是延付、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房东刘备最迟应于2016年7月1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A选项正确。

2.假设马超住所地为四川省甲市某区,刘备住所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某区,二人在重庆市某区签订租房合同,合同并未约定产生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刘备欲向马超提起诉讼,以下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

A.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B.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C.四川省甲市某区人民法院

D.河南省南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本题当事人是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权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甲市某区)或者合同履行地(四川省成都市某区)法院管辖。因此BC选项正确。

3.刘备准备在马超的住所地甲市某区提起诉讼,不料该法院所在地由于2016年4月29日发生地震,无法办公,直至2016年8月29日才恢复办公,则刘备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

A.2016年11月1日

B.2017年4月30日

C.2017年8月29日

D.2016年12月29日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6年4月29日发生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事件,并且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于地震发生日2016年4月29日起中止计算,直至2016年8月29日恢复办公日起继续计算,共暂停了4个月。所以诉讼时效届满日应在原基础上顺延4个月,即截止到2016年11月1日。因此A选项正确。

4.假设在刘备的多次寻找与追讨下,马超在2016年6月1日同意将房租付清。但到期马超仍未支付房租,则刘备请求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

A.2017年12月31日

B.2018年12月3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8年6月1日

【答案】C

【解析】2016年6月1日,马超同意履行支付租金,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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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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