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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率形式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2 10:33:39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察的就是对知识点掌握的熟练程度,因此,在基础阶段大家就要全面复习,把教材中的知识吃透,为方便考生复习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常见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练习。

【知识点】: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率形式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率形式

1. 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纳初级产品(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2.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方式 具体品目
从价定率计征(比例税率) 下列列举名称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共27种):
(1)原油、天然气、煤炭
(2)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3)稀土、钨、钼、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
从量定额计征(定额税率) 粘土、砂石(非金属矿)
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3.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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