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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31 14: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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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点3】劳动争议的解决

【难度】难

【考频】较高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栽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劳动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区别于经济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

【例题·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有( )。

A.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B.工伤医疗费争议

C.劳动保护条件争议

D.社会保险争议

【答案】ABCD。解析: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例题·判断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是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答案】√。解析:本题表述正确。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的基本规定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注意】劳动仲裁无一裁终局原则!

(2)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总结】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

  经济仲裁 劳动仲裁
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先裁后审)
收费 ×

2.劳动仲裁的参加人

(1)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

③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举例:老赵在与北京保卫萝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老赵离职,萝卜公司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老赵遂进入萝卜公司的竞争对手北京保卫土豆有限责任公司中担任相同职务,给萝卜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萝卜公司认为老赵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拟申请劳动仲裁。在本案中萝卜公司与老赵为当事人,土豆公司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劳动仲裁参加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为当事人,用工单位为第三人

B.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C.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5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1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D.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答案】ACD。解析: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选项A错误;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选项C错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选项D错误

3.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不按区划层层设立。

(2)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注意】此处与民事诉讼共同管辖权不同,民事诉讼为原告(同一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遵循“立案在先”原则。

5.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①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②仲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客观原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主观原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劳动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同样适用最后六个月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关于该仲裁时效期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

B.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

C.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D.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答案】CD。解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③仲裁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④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开庭和裁决

①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②执行仲裁庭制。

③执行回避制度。

④和解与调解。

⑤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记忆提示】a.涉及钱的,看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b.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不能直接起诉。

【总结】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①“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争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③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3)执行

①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②生效不履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

  经济仲裁 劳动仲裁
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先裁后审)
收费 ×
地域管辖 ×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申请 必须有书面仲裁协议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开庭
公开 ×
回避
和解与调解
裁决生效 作出之日起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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