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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之税款征收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公教育 2017-05-22 12:52:32

表四、税款征收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核定调整 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征收措施 责令缴纳 前提 应税未税+有根据认为可能逃税
不缴 强制执行+责令提供担保
担保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提前执行 必须符合条件,提前处理需要拍卖、变卖的,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案情复杂,期限内确实难以査明事实
(2)被査对象不配合
(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税款无法追缴
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不包括罚款)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 前提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不履行
复议申请人对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逾期不履行
程序 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知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现金扣缴 前提条件:税务行政相对人未按限缴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且有处于保全状态或担保状态的现金
程序:税务局局长批准→下达现金扣缴的书面文书
共同特征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不适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注意】保全措施并非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
阻止出境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 姜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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