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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之行政复议(二)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2-23 15:46:14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基础考点之行政复议(二),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考点:行政复议(二)

难度:C(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偶尔在真题中出现,难度低、易掌握

【内容详解】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提示】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
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2.系统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
3.各级政府
上级政府
4.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
同原来

【经典例题】

【例题1•判断题】甲公司因进口一批货物被海关查封,可向海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复议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2•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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